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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一审程序] 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案件和“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显得程序单一,处理案件的能力有限。司法实践表明,从提高审判效率出发,有必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许多案件中对被告人的最终处刑虽然较高,但案件情节简单、证据充分,控辩双方争议甚小或无争议,对这类案件当然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刑事第一审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问题研究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03年3月1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两高以前分别颁布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所作相关司法解释的进一步阐释和深化,并明确界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和范围。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在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适用简易程序时尚有一些问题,应引起重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刑事第一审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探析
的适用条件,扩大其适用范围,不失为一项有效的措施。为此,笔者在考证了简易程序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基础和理论依据之后,针对我国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现状,提出增加“被告人认罪并要求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又一条件
咨询律师: 胡骅
[刑事第一审程序] 关于刑事简易程序适用问题的探讨
内容摘要: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设立有利于使案件繁简分流,强化庭审功能,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但在审判实践中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也存在问题,本文提出在现有立法情况下,如何正确理解现有法律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用足用好简易程序,扩大和加强适用简易程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建立和完善公正的审判程序对实现司法公正更加直接有效,刑事审判也不另外。改革刑事审判程序
咨询律师: 胡骅
【摘要】我国现行刑事简易程序制度存在的最大或最突出的问题是刑事简易程序制度的体系不完备,一些重要的刑事简易程序制度上完全没有建立起来,主要包括辩诉交易程序、处刑命令程序。认罪处刑出行程序可以说基本未建立。其他简易程序如上诉审简易程序、缺席审判程序、快速起诉程序、起诉便宜等也未建立起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刑事第一审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简介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 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的轻微刑事案件所依法采用的,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判审理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设置刑事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咨询律师: 胡骅
[刑事第一审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指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审级和案件。 (一)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 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但从《刑诉法》第147条和174条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和“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看,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中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刑事第一审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的注意问题
严格控制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 《意见》的下发是在近年来实行抗辩式庭审方式改革基础上的又一次深化,对于完善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严格控制简易程序的使用范围,防止任意扩大。刑诉法第174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是原则规定,但并非均要适用简易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对有争议或把握不准的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否则,滥用简易程序,则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影响案件的质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与美国、德国、意大利三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及范围相比,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比较明确,内涵比较丰富,但范围相对狭窄。我国简易程序仅为一种形式,而美国则有两种形式,德国、意大利分别有五种形式。 我国简易程序不设美国或者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程序。
咨询律师: 胡骅
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8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新法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作证罪、诬告陷害罪、行贿罪,指控被告人齐红亮犯有妨害作证罪,指控被告人王庆安犯有伪证罪,本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8〕新密刑初字第3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刑事第一审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的审理限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八条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该解释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的五个条件,对于前四个条件在实践中不会有什么问题,关键在于第五个条件:何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次,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 人身权利受到侵犯 或 财物被毁坏 。 因为只能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
咨询律师: 刘波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司法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为: 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咨询律师: 刘波
[刑事第一审程序] 关于先刑事后民事有合法律规定?
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一个案件中,出现可能同时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的情况时,应当优先审理刑事法律关系。 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而且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又相互关联,即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咨询律师: 刘波
[刑事第一审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足以弥补被害人损失的,在刑事案件诉讼结束后,被害人还可以向人民院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继续追索因被告人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保证国家、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刑事第一审程序] 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人民法院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期限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2项开庭10日以前    人民法院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的期限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3项开庭3日以前    人民法院的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死刑复核程序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9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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