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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回避,即哪些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退出案件审理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三章规定了适用回避的人员,《回避规定》也对回避的适用范围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回避的主体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规定》就除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外人员的回避,作了特别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嫌者,皆听更之”回避一词的运用,一般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任职的回避;二是执行职务的回避。 1、主体回避,即哪些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退出案件审理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三章规定了适用回避的人员,《回避规定》也对回避的适用范围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回避的主体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咨询律师: 胡骅
[回避] 回避
回避 huíbì [challenge]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检察或侦察 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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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其所承办的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得参加该案件的审判、检察、侦查等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目前,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规定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刑事回避制度存在五个问题 一、事由范围不够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指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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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古已有之。回避,在新编的现代汉语大词典(第五版)里有两种解释:让开,躲开;司法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由于与案件或案件有关当事人有厉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而不参加该案件的诉讼活动。其实,不论从历史和现实具体情况来看,这两种解释都是不太科学的。 从一些电视剧电影中,或者文学作品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古代州县衙门的大堂两边,无一例外都写有“肃静”,“回避”等醒目字样的虎头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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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诉讼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未能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即使你的实体处理结果是公正的,被告人仍然会认为是不公正的,对法律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所以,法定该回避的,必须回避。 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无论是私人的权力还是政府的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使掌握权力者受到一定行为方式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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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除在诉讼法中对回避做出具体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0年1月31日公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回避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具体。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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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整体上的公正,也就没有程序的公正。正如贺卫方先生所说:“制度建构也仿佛积薪,需要累积性的努力。如果具体制度的建设长期被忽视,只是一味地寄希望于所谓根本性的改革,那么改革充其量只能获得一些表层的成果”(注:贺卫方:“司法改革中的上下级法院关系”,载《法学》1998年第9期,第42页。)就此而言,探讨和研究刑事回避制度对于保障实体公正以及程序的公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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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回避是确保诉讼公正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制度。 同时,回避制度的设立也与现代“三方组合”的诉讼构造相关,这种构造的实质即在于强调法院居中的公正地位,也就是说,第三方不但在情感上要与冲突各方没有对抗,而且也不应受冲突者的利益关系的制约和影响,因此,第三方必须是中立的、公正的、排除偏见的,这从心理学上考察,无疑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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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均规定有法官回避制度。如何理解法官回避制度的具体实施,笔者谈谈自己的认识,以求同仁赐教。 一、 回避的概念 回避,就其字面意义来理解,就是因避嫌而不参与其事。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保持公正廉洁,避免因裙带关系或其他关系而形成复杂的关系网,防止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属以及关系人徇私情,而对其任职和履行职务作出某些限制规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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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回避申请甚至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这一规定无疑建立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回避对象具有上述情节的前提下,而事实上,当事人很难知晓法官是否具有法定回避事由,尤其在法官相关个人信息非公开化的情况下。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回避申请权的具体实施: 第一,完善回避申请权告知制度。以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为例,目前法院对回避的告知主要有两种方式,二者分别在不同时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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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 回避的意义
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这是回避制度的实体意义。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确保司法人员在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前提下,正确适用刑事实体法,使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定罪和判刑,使无罪者免受定罪和判刑。为实现这一目的,公安司法人员必须尊重案件事实真相,收集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一切有关的证据,并对证据的证明力和合法性做出适当、冷静、客观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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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应当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科学的界定回避主体的范围关系到回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能起到的实际作用。《刑事诉讼法》(以下称“刑诉法”)第三章规定了适用回避的人员,《回避规定》也对回避的适用范围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依照刑诉法第 28条,回避主体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第31条还列出了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回避规定》就除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外人员的回避,作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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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期间,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其他适用回避的人员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以及有权指令回避的组织和人员指令回避的时间期限。 回避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的任何诉讼阶段提出申请和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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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 回避的适用范围
法的规定,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军队保卫机关和监狱狱侦部门行使。因此,上述机关承担侦查工作的人员都属于回避的适用人员范围。此外,在侦查阶段,有权参与对案件进行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侦查机关或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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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 是现代各国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中国与德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均设有回避制度, 条文规定在不少方面有相同或相似之处, 但是由于两国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诉讼文化等方面的差异, 诸多方面又存在不同。本文拟就中德两国回避制度作一比较研究和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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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回避制度源于英国普通法中自然公正原则派生出的一条重要规则,即“任何人都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 若无回避制度,法官的中立地位难以保障,诉讼目的也就不可能实现。故在行政程序上确立回避制度,根本目的是为了使行政相对人真心实意地接受行政机关做出的对其不利决定,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环境执法回避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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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 回避的程序内容
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法院决定回避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退出本案审理;驳回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继续本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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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 什么是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该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 一、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等。 二、适用回避的情形包括: 1、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所谓其他关系,是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近亲属关系外的特殊亲密或仇嫌关系的存在,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主动提出。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四、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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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 什么是回避
  回避,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时,退出该案的审理的一项制度。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的,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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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期间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1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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