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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我国采用统一标准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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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 2 一、刑事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3 二、我国现行的刑事赔偿方法和计算标准…………………………… 4 (一)侵犯公民人权的刑事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4 (二)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方式的计算标准…………………… 6 三、我国刑事赔偿方式的计算标准存在的不足及立法完善的思考… 7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对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的,每日的赔偿金标准按照83.66元计算。这一标准是如何出台 的?适用范围是什么?3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对此作出详细解释。 赔偿标准为日均工资 “83.66元是国家上一年度(即2006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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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标准的原则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得到适当的弥补,又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负担状况。我国国家赔偿标准基本采用慰抚性原则。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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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标准增加十元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下发《关于转发200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即每日赔偿金为83.66元。刑诉法专家洪道德教授说,检察机关刑事赔偿标准之所以上涨仅因为国家的职工日平均工资额也上涨了。 较原标准增加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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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7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据了解,根据国家统计局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的函,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日平均工资为99.31元。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2008年办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案件,每日的赔偿金即按照99.31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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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标准提高
赔偿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强调,该计算标准是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的,该办公室只是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公布当年的赔偿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职工日平均工资不断提高,日赔偿金标准也相应递增。国家赔偿法1995年实施时,当时的日赔偿金为17.76元,到2005年增加到63.83元,2006年为73.3元,2007年为83.66元,2008年增加到99.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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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标准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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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的主要方式以及如何计算赔偿标准? 一、赔偿方式: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计算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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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标准概述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7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008年办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案件,每日的赔偿金按照99.31元计算。 《通知》说,根据国家统计局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的函,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99.31元即为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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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通知》说,根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2号公告,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日平均工资为83.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83.
咨询律师: 刘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对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问题作了专门规定,然而,这部关系到中国法治与人权保护最重要的法律,其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规定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法治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公民的需要。本文试就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人们对人身自由权的更多关注。
咨询律师: 刘波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通知》说,根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2号公告,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日平均工资为83.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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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王树凯,男,61岁,汉族,大城县北位乡位胡村农民。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大城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孙士贵,院长。 1977年6月17日,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大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赔偿请求人王树凯构成贪污罪,以(77)大法刑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此后,王不服多次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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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提起刑事自诉需注意的事项: 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若确有损害行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判决前提起。否则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以物质损失或经济损失为限,精神损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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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 刑事案件精神赔偿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得在民事领域,侵害他人人身权与特定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当侵权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而构成犯罪时,被害人能否行使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却没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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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需要指出的是:(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只有刑事案件立案了,刑事诉讼开始了,才能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若确有损害行为,被害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2)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如果在此期间没有提起,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就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只有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3)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以物质损失或经济损失为限,精神损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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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是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依法应负的一种赔偿责任。 刑事赔偿的主体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下列范围: (1)行使国家侦查权的机关,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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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
咨询律师: 胡骅

国家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9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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