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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是否属于强制措施?
发表时间:2014-08-04 浏览次数:306

什么是双规?

“双规”一词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五种强制措施,没有规定“双规”。但被“双规”人是失去人身自由的,“双规”是一种强制措施。

双规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拘留时间为3日,没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不能延长拘留时间。双规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有权有势,如果不把他们隔离起来,他们很可能串供、毁灭证据,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对贪官污吏需要有特殊的强制措施。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国内腐败现象呈易发、多发态势。在反腐斗争形势严重的特殊时期,一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所亟须的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双规”、“两指”应运而生。

“双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1993年,中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后,“双规”的使用范围扩大。1994年5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施行,使“双规”在党内的使用有了依据。

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不得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这一规定有违宪之嫌,于1997年5月9日废止。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监察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人大制定的法律可以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条款。《监察法》没有继续使用“规定的时间、地点”这样的修辞,而换成了“指定的时间、地点”。《监察法》规定的“两指”,代替了原行政监察条例中的“双规”。

从此,对党员干部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行“双规”。对非党员干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行“两指”。二者名称不同,没有实质区别。由于查处的贪官污吏基本都是党员干部,“两指”很少使用。

双规是否违法宪法?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双规”不需要经过检察院和法院,是否属于“非法拘禁”呢?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不是法律,是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在入党时就已经宣誓“服从党的纪律”,对共产党员实行双规并不违法。就像佛教徒出家,受戒时要宣誓不杀生、不淫欲、不喝酒,寺庙禁止和尚饮酒、吃肉、结婚,不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是人大制定法律,规定对具有国家官员身份的人可以采取“两指”,只要具备了相应身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其采取“两指”措施,不属于非法拘禁。

双规是适用范围

双规适用的范围涵盖两个方面:

一是使用“双规”的机关。根据中纪委作出的相关政策解释,有权使用“双规”的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部门。

二是“双规”适用的对象。针对这一问题中纪委在不同时期作出过不同内容的数次解释。最初的规定是可以适用所有涉及违纪案件的当事人(包括非党员),但随着近年来纪检部门在反腐败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双规”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中纪委对“双规”适用范围的要求也日益严格。现在的规定是:只能适用党员,同时还特别要求被采取“双规”的党员必须立案。也就是说目前“双规”只适用于违纪且需要立案查处的党员。

纪检监察机关不能够随意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的限制。

一,只能对已掌握一些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

二、限制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

三、是限制使用主体,只有一定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使用;

四、是限制使用时限;

五、是限制使用地点。

随着体制改革和措施改进的稳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行使“两规”、“两指”措施不仅会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适用范围对象也会越来越小,适用频率会越来越低。

双规的批准程序

使用“双规”措施,经过纪委常委会讨论集体决定,领导个人无权决定。

有举报材料,对线索材料需要初步核实时,就可采用。在检察机关最初无充分证据,又必须依法办事,不好直接出面的情况下,为防止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况的发生,往往由纪委出面先行采取“双规”措施。

双规的执行

双规的对象不是犯罪嫌疑人,不能关押在看守所。

“双规”指定的地点,需僻静,外界人员来往少,吃住条件比较方便。一般选择在招待所、宾馆、培训中心、军事基地等。

“双规”指定地点安全考虑最为优先。要以一层楼房为主,禁止在一楼以上接触案件当事人;在陪护室、办公室、谈话室、过道以及卫生间等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加装防护栏;电源线路一律实行暗装,不能裸露在外;卫生间的门无反锁条件,检查卫生间各悬挂点是否已被消除等。每“双规”一人,最少要有6—9人分早、中、晚三班 24小时全程陪护,夜间陪护不能睡觉。如此,一个重大复杂案件如果同时“双规”多人,仅陪护人员往往就会多达上百人。

“双规”的费用因地区经济水平、“双规地点”的条件以及涉案人员的级别而有所不同,市县级一般控制在每天100至200元的标准。费用的负担按照“个人问题个人负责,单位问题单位负责,没有问题纪委负责”的原则处理。被规人员在被“规”期间的主要任务就是回忆违纪问题,写交代材料。在闲暇时也能看电视,伙食水平与陪护人员一样。

被规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后,办案的纪检机关应当告知被“规”人员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并由单位纪检人员通知被“规”人员家属,但“双规”地点与“双规”理由保密。

被规人员的人身安全由办案机关负责。目前全国已有多起因被“规”人员自杀,由纪检机关进行经济赔偿的案例发生。

双规的作用

双规是党组织内部涉及党员人身自由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其威力包括:

一、被审查对象都明白,凡是被采取双规、两指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都掌握了相当部分证据。促使他们交代问题。

二、被调查对象权力的暂停行使。权力在腐败分子手中,不仅是谋利的工具,而且是掩盖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在双规、两指时段,一些知情者、受害者,不再受被调查对象权力的威慑,而大胆向组织揭发控告;一些涉案人员也失去了“保护伞”的庇护。

三、是来自信息的不对称。双规、两指期间,被调查对象惟一受到限制的是与外界联系。信息的不对称会使其处于一种必然的劣势地位,办案人员就会利用这种优势,查找其弱点和破绽,予以突破。

四、“两规”、“两指”措施,也是一种保护措施,避免被调查对象自杀,被杀,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

对王立军实行双规,使薄熙来无法找到王立军,就是是对王立军的保护。

双规的后果

经过调查,该官员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检察院处理。

经过调查,该官员违法党纪但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党内处分。包括:(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留党察看,(5)开除党籍。

经过调查,举报材料不实的,解除“双规”,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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