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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有责任保护举报人
发表时间:2014-09-20 浏览次数:63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群众举报是国家司法机关发现犯罪的重要途径。举报犯罪是公民的义务。公民举报犯罪的行为司法机关应当给予保护。

1.公民举报的犯罪行为不一定是事实,有可能是出于误会。是不是真的有犯罪行为发生,应当由司法机关调查,不能把公民举报失误认定为诬告陷害。

2.由于举报材料尚未核实,在核实前不宜对外公布。

3.公民举报犯罪可能遭到犯罪人的报复,司法机关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密,有义务保护举报人和家属的安全。

公安局、检察机关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有一套严格保密措施。

1、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2、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

3、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4、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6、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7、在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中,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辩护律师也应承担为举报人保密的义务。

一、律师阅卷,可以看到“案件来源”。“案件来源”一项中有举报人姓名和举报内容。律师见到这些内容不应当对外泄露。刑事案件的案卷封皮上都盖有“保密”字样。法院开庭前,不能把案卷的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和当事人核实证据时,不能把举报人信息告知当事人。曾有多名律师因将案卷材料外传,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被起诉。

二、不得在博客是公布举报信的内容。

公民报案不需要写书面材料。即使写举报信,也没有特殊格式要求。有的律师却承揽代写举报信的业务。我曾看到一位律师在博客是登载着一封举报信。这位律师大概是为了显示自己的业绩,把举报信全文公布在自己的博客上。我给他留言告诉他:“如果举报材料不实,你要承担诽谤责任。如果举报人遭到报复,你要承担帮凶责任。侦查机关对举报人有保密义务,你有什么权利公布举报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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