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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行为是否产生民事诉讼时效中断
发表时间:2015-07-17 浏览次数:350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其商业秘密遭受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同时可以向侦查机关举报犯罪嫌疑人,待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人选择后一做法时,就产生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问题。该附带民事诉讼仍然受《民法通则》关于时效问题规定的约束,这一点一般没有异议。但实践中对举报行为是否产生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却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权利人的举报与其他公众的举报没有不同,其效果只能是为侦查机关进行侦查行为提供线索,即使举报行为是权利人完成的,也不属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或者向侵权人提出请求等能够产生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行为,故权利人的举报不产生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另一种意见认为:权利人的举报不同于其他人的举报,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这也是一种对其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请求,只不过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提出,其并未放弃对实体权利进行保护的要求。权利人举报后等待检察机关侦查终结后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权利人权利的持续行使,也是法律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要求。如果检察机关就侵权行为不提起诉讼或者免予起诉,不能为此剥夺权利人提起独立民事诉讼的权利。因此,将权利人的举报认定为时效中断是公平合理的,也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特征。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意见后被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确认。在2008年8 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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