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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受
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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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行政诉讼理论和行政执法、司法的实践看,很有必要在《行政诉讼法》中确立公益诉讼制度。 首先,行诉法的立法宗旨决定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我国行诉法的立法宗旨有两个,一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虽私权益之保护是行政法乃至一切部门法的终极宗旨,但若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对私权益的侵害和威胁就无处不在。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与认定以及正确区分显失公正与滥用职权的关系。 一、显失公正的一般表现形式 所谓显失公正,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也就是说,该行政处罚决定虽然在形式上合法,但是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
咨询律师: 刘波
[行政不作为] 该案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案情]
咨询律师: 刘波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无法为原告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不存在不作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咨询律师: 刘波
2005年11月3日,广东省惠州市市民谢小姐在上班途中遭到抢劫。谢在追赶劫匪一段路后,恰逢迎面开来一辆警车,谢即拦住警车请求开车的警察追赶劫匪。谁知,该警察犹豫片刻说:“我已经下班了,你报警吧”,并拿出自己的手机给谢,让她打电话报警。事后,谢小姐向警方投诉,认为该警察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信息时报》11月10日)。 [分歧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人民警察个人在下班时间相当于一般公民,具有一般公民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公民,在有人受到违法犯罪活动侵犯而请求帮助时,在道德上有义务伸出援助之手,但此种义务非法律义务。在本案中,该警察已经下班,他此时的身份只是一名普通公民,因此其拒绝出警的行为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人民警察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也应该享有下班休息的权利,但因其被法律赋予了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特殊任务,因此,作为人民警察,他不应当拒绝公民的保护请求,拒绝现场出警请求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本案中:“警察下班后”即是在“非工
咨询律师: 刘波
2002年1月,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将自家门前的街道圈占起来建成猪栏,严重影响了其邻居乔某的正常通行。自李某建猪栏之日起,乔某多次向某镇政府口头反映,要求镇政府依法查处李某的违法行为,保护其相邻权不受侵害。然而,某镇政府总是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绝对李某的行为作出处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未审核申请医师执业许可者的申请材料和对卫生室进行实地考察便给予执业许可的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关键字】原告资格  诉讼期限  合法 【案情简介】 原告:井书真 被告:宁津县卫生局 第三人:赵忠恒 原告丈夫郑全刚因身体不适于2005年6月找第三人赵忠恒治疗,在6月27日赵忠恒给其输液时出现紧急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
咨询律师: 刘波
[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案代理词
2005年08月22日 行政不作为案代理词 文章来源:青海河湟律师网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河湟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某县公安消防大队的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本案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民公消决字(2005)第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充分的事实根据。
咨询律师: 刘波
2006年05月28日 本案例是近二年来行政诉讼中比较典型和突出的行政争议纠纷案件,作为负有积极作为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行政机关来讲,懈怠、推卸、拒绝履行依法应尽的法定职责都将构成违法不作为,本案例对积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产生一定了积极的影响。
咨询律师: 刘波
某的行为构成偷税罪。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在税务机关通知其申报纳税的情况下,拒不申报,连续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两次行政处罚后,不思悔改仍继续偷税,符合偷税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偷税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行政不作为”是一个在法律等规范性文件中,未有明确文字表示的概念,但在理论界和行政实践中却普遍存在并被认可。本文是对其违法的救济制度所作的论述,以期与读者共鸣,仰或对立法的完善有所帮助。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题为“行政不作为的概述”。在此段落中,笔者简要介绍了行政不作为的定义,并给出国内不同学者对此的不同见解。
咨询律师: 刘波
[行政处罚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9日国务院第2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咨询律师: 刘波
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行政程序的法律化、制度化。要明确行政程序法律制度,首先要了解程序和行政程序。 所谓程序,就是行为从起始到终结的长短不等的过程。构成这一程序过程的不外是行为的步骤和行为的方式,以及实现这些步骤和方式的时间和顺序。行政程序,就是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和时间、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行政不作为] 论行政诉讼程序简易化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行政诉讼程序简易化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重新构筑行政诉讼立案程序保证审判高速有序运行,构筑庭审前准备程序以及利用现代科技化手段,开设送达快速通道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司法公正 简化庭审程序 调整庭审结构 提高审判效率 入世后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向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的做法,而应结合行政诉讼的自身特点和法律原则制定一套符合实际的制度措施。所以要想构建高效科学的行政诉讼审前程序,就必须对当前的某些做法进行必要的改革
咨询律师: 刘波
和“讨价还价”之必要,人民法院也不能在其中起着协调的作用。行政诉讼排斥调解的立法本意是要求行政机关不可以随意处分行政权。然而,诉讼程序的设计应服从和服务于整个诉讼立法目的之需要。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否定调解制度不利于上述目的的实现,不利于行政诉讼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诉讼公正;过于追求诉讼公正,必然降低诉讼效率。在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中,一味强调诉讼的公正性,设计了一套周密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繁琐的程序,直接导致诉讼资源耗费的增大以至于出现案件积压和诉讼的拖延,诉讼效率因而降低。 二、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 1.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咨询律师: 刘波
[行政不作为]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程序
行政诉讼第三人属于当事人范畴,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并拘束的诉讼主体。在诉讼中,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如依法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查阅诉讼材料、进行辩论、撤诉、上诉等诉讼权利,并履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等义务。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相应的改革,特别是针对行政诉讼法条文较少,程序简单,甚至未予规定而直接参照民事诉讼程序的状况,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行政诉讼程序。限于篇幅,笔者仅就建立行政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庭审程序、简易程序、调解程序与和解程序提出一些看法
咨询律师: 刘波
非法经营广告是指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证照,擅自承办广告业务或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非法经营广告的具体行为如下: 1.无证经营广告,即没有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无论是从事常年性的广告经营活动,还是从事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 2.超出经营权限范围经营广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行政诉讼证据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1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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