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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监察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保护监察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职业病、劳动保护、农民工、临时工、劳动监察、童工、特殊工种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农民工] 农民工工伤理赔标准
根据国务院1991年第87号令《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农民工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医疗期间,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照发。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回农村妥善安置,由企业按下列办法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抚恤费标准,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咨询律师: 胡骅
将你确定为临时工不合法。临时工是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用工形式,随着《劳动法》颁布和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劳动力市场的日益成熟,所谓的临时工和正式工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与以往一个较长时期正式工相比而言的较短时期临时工,如今和正式工一样已经成为历史名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244条之一),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童工。
咨询律师: 胡骅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1996年3月14日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 b1 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律咖网小编为您介绍更多相关法律知识: 女职工的产假有多少天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岗位及休假待遇 什么是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加班加点的条件和限制 企业女职工在怀孕期可以享有哪些特殊待遇?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时时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 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律咖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更多女职工相关知识: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如何支付 用人单位不当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女职工流产休假有什么规定?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如何建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咨询律师: 胡骅
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请问我社保局可否认定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为工伤? 作者:北京市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问题: 您好!陈剑峰律师,我是陕西户县社保局的一名员工,我局最近接到一案件:受害人徐来前今年66岁,农民,临时受雇于一家清洁公司前往电厂实施清理工作,一行7人。在前往电厂途中车辆翻车,造成一死6伤,徐来前死亡。请问这样的情况可否认定工伤?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农民工] 科学农民工讨薪途径
民工讨薪可通过以下几条途径: 一、是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二、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事实清楚的,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来解决; 三、是有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保障仲裁部门投诉,通过调解、裁决方式来解决; 四、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求助社会、媒体的力量。 切不可采取过激方式讨薪,这样容易使矛盾激化,讨薪者很可能拿不到钱甚至自己还违法犯罪。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1、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岗位(工种)有哪些? 答: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等对女性生理机能有特殊危害的繁重体力劳动的作业或工种。 二)女职工产假如何规定? 答: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九十天产假之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国务院1991年第87号令《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农民工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医疗期间,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照发。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回农村妥善安置,由企业按下列办法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抚恤费标准,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咨询律师: 胡骅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提前退休: 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农民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农民工因工死亡时初次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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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医疗费据实非法用工的以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倍数,一次性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 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超过12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咨询律师: 胡骅
的若干意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并能够实行跨统筹地区和跨城乡流动转移,提出了要开展农民工养老保险试点。 2008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条例,凡与城镇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的标准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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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职业病待遇标准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伤残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问题,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3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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