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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监察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保护监察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职业病、劳动保护、农民工、临时工、劳动监察、童工、特殊工种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工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咨询律师: 刘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于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8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于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8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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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含成都市) 1--10 级工伤 / 职业病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待遇) 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四川省成都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九级 i)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咨询者:我单位招用的童工发生了工伤,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单位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劳动法专家、陈伟律师解答: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3]364号)第十条的规定,童工因工受伤,单位应承担其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后,造成童工伤残的,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你单位应根据伤残程度,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并将童工送返原居住地,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由你单位全部承担。      招用童工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应当立即纠正。对造成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深圳陈伟律师   手机:13715219058) 劳动者:我单位招用的童工发生了工伤,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单位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深圳陈伟律师解答: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3]364号)第十条的规定,童工因工受伤,单位应承担其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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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陈伟律师  手机:13715219058) 女职工“三期”受法律特殊保护,女职工“三期”是指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和待遇。
咨询律师: 刘波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本)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文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自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甲方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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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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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于本案为非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用工单位除了应承担工伤待遇标准的医疗费用外,还应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即一次性赔偿金:七级伤残的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三、14岁的王羽谎称18岁,发生工伤,过错在谁? 14岁的王羽冒充他人进厂工作,并与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此劳动合同违反了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而依法无效。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劳动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 (一)监督检查招用工及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二)监督检查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三)监督指导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工作; (四)监督检查社会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执行情况; (五)查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对外劳务合作机构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受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申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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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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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就业的农民工 工伤达1――4级外省农民工一次性工伤赔偿标准 在我省就业的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外省农民工,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一次性领取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核定,具体标准为: (一)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0万元;二级为18万元;三级为15万元
咨询律师: 刘波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咨询律师: 刘波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下述机构有职业病诊断权: 1、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州、盟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由上述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
咨询律师: 刘波
职工6168万人。 新规定对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以及协商代表的产生、职责和权利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在集体协商内容中明确提出了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内容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等。此外规定了单位裁员的方案、程序、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等内容。
咨询律师: 刘波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和省政府冀政[1995]65号文件及有关规定,破产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安排,依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和河北省《实施细则》(冀政[1986]14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发给本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解除劳动合同;临时工的安排,依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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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于1988年6月28日通过、同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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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3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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