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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童工 出了“工伤”谁之过
发表时间:2007-09-09 浏览次数:359

2003年10月10日,王羽经一家名为“用德上”的职业介绍所介绍来到浙江省慈溪市某塑料厂工作。

2003年10月12日,刚刚在该塑料厂工作了两天的王羽在上操作冲床产品时,突然双手不慎被冲床机器轧伤,双手大拇指各一节当场被断离。事故发生后,工厂老板陈某立即将王羽送至医院治疗,并承担了医药费、交通费等1万余元。

2003年12月,经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调解,陈某补偿王羽1.8万元的伤残补助金,王羽自愿放弃伤残鉴定。

2004年4月,王羽却以童工的身份,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支付童工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6万余元。(原来2003年,14岁的王羽以“18岁”的年龄来到“用德上”职业介绍所找工作)

法庭上,王羽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称王羽系未成年人,其与陈某在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达成的调解协议有重大失误和显失公平,根据2004年4月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王羽伤残七级,要求塑料厂老板陈某支付童工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6万余元。陈某辩称,王羽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年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应由劳动仲裁机关处理,请求法院驳回王羽的诉讼请求。

调解

本案经慈溪市法院主持调解,陈某与王羽已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支付王羽伤残补助金等2.5万元。

评说

本案值得关注的话题有三个。

一、从法律的角度,2003年12月王羽所实施的调解协议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依据我国民法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关于“工伤”的调解协议行为,从王羽14岁的年龄来看,对于其行为的性质、能否预见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障碍的后果,以及赔偿价金的合理与否皆不可能具备理智判断的能力1.8万元的金额也远远超出了14岁孩子所能够独立处理的数额。

而在比民法通则较后制定的合同法中对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作了补正,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即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欠缺有效要件,自身具有瑕疵,尚不发生适合合同内容的法律效力;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二、2004年4月,王羽以童工的身份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支付童工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6万余元有无法律依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享受12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还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于本案为非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用工单位除了应承担工伤待遇标准的医疗费用外,还应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即一次性赔偿金:七级伤残的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三、14岁的王羽谎称18岁,发生工伤,过错在谁?

14岁的王羽冒充他人进厂工作,并与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此劳动合同违反了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而依法无效。工厂把关不严招收童工,童工在工厂工作受伤,工厂则应依法给予损害赔偿。因为,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令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禁止使用童工。

而依据合同法,王羽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并提供虚假情况也存在缔约过失问题。

但是,工伤赔偿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只要是属于工伤,不论职工是否有过错,都应得到赔偿。因此,工厂以王羽明知未到法定的劳动年龄而仍进厂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责任及按规定标准赔偿,是毫无法律依据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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