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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童工应当如何维权
发表时间:2012-07-26 浏览次数:16

袁先生咨询:

我女儿今年刚满16岁,2005年9月,她在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乡一民办饮料厂打工时,被锅炉水严重烧伤,烧伤面积达84%,并形成严重残疾,现在已经治疗终结。我们目前正在和饮料厂协商赔偿事宜。请问,如果协商不成,我们该怎么办?

答:袁先生的女儿因打工受伤时未满16周岁,属童工。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禁止招用童工并不等于对童工的合法权益不予保护。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对非法招用童工的用人单位,除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外,对于因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用人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赔偿标准根据伤残情况不同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至16倍。

如果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如果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袁先生可以先申请对女儿的劳动能力鉴定。在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后,与用人单位协商一次性赔偿。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的方式,或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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