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保护监察 > 童工 > 企业因实际使用童工被处罚
企业因实际使用童工被处罚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273

一名未满16周岁的女孩冒用他人身份进入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被s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使用童工为由处以1万元罚款。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提出行政诉讼。近日,s市y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s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6年10月18日至2006年11月27日,罗某用他人的身份进入某实业有限公司,并以使用工身份为该公司工作。实际上,罗某生日期为1991年1月12日,即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尚未满16周岁。

s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后进行了调查,查明了上述有关事实,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法使用童工,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遂于2007年3月2日,向该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告知书。2007年3月6日,s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对雄盛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该公司诉称,其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才发现罗某采用欺诈手段以他人的身份在该公司工作,其并未招用童工。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我们国家特殊的保护群体。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之所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目的也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法规所称的“使用童工”应理解为广义的范畴,既包括招用童工,也包含实际使用童工,这样才能实现其立法目的。虽然原告使用童工与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其客观上使用童工的事实清楚,不管原告事先是否明知,均不能免除其在招用工人前的谨慎审查义务及实际工作中的管理义务。原告在日常劳动考勤、报酬支付过程中均未能发现冒用者身份,说明原告管理存在疏漏,故其对违法后果的产生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维持被告s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对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企业因实际使用童工被处罚”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职业病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9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