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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法》将增设一裁终审制度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274

    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以每年约20%的速度递增,已严重影响到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

    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仲裁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10月24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进入二审。草案中增设的三类特殊案件“一裁终审”制度,将大大缩短劳动者的索赔之路,成为他们的维权福音。

    新闻故事

    这是一条漫长的工伤索赔路,一起简单的工伤案件,历经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诉讼等法律程序,历时400多天,才得到解决。故事的主人公早已身心疲惫

    34岁的陈平,四川人,2004年5月进入广东一家电机厂当电焊工,双方订有劳动合同。2006年3月5日,因工伤事故,陈平左眼受损,左臂骨折。同年5月,陈平向所在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被确认为工伤、8级伤残。同年6月,陈平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依法支付工伤赔偿金等费用。2007年1月,仲裁委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3月,用人单位向区法院提起一审诉讼;4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5月,用人单位还是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8月,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从因工受伤之日至二审判决,历时400多天,陈平总算得到了一个说法。

    陈平的故事在我们身边还有很多。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却动用了劳动争议所有的解决手段,耗时400多天,才得到解决。造成这起案件拖了这么久才解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这其中与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也有一定关系。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依据 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的规定,即: “一裁二审”,即:先裁决、再一审二审。

    根据现行的《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仲裁程序2—3个月、一审3—6个月、二审3—6个月,必要时还可以延长。如此一来,在正常情况下,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要经过8—11个月左右的时间,才有最终结果。

    如此一番“马拉松”式的拉锯战,劳动者即使赢得了官司,他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可能远远超过了他的诉求。致使许多劳动者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除非是万不得已,严重影响到生存问题,才会把漫长的官司打下去。

    2005年,记者随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周期长、效率低、成本高,已成为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突出问题。许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草案亮点

    《草案》不再简单维持原来的“一裁二审”的程序,而是增加了部分案件一裁终局的方式

    随着劳动争议处理进入立法审议阶段,让我们感到欣慰的是,《草案》设立的特殊案件“一裁终局”制度,将大大缩短陈平们的漫长索赔路,工伤等案件基本上只要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就能划上一个句号。

    针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这个突出问题,尤其针对一些案件因为用人单位进行恶意诉讼以拖延争议解决的时间,导致劳动者维权周期延长,维权成本增大,《草案》也作了特殊的制度设计——增设终局裁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认为,这是《草案》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上的一大亮点。

    《草案》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金额总数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产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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