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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送达诉讼文书有何规定?
发表时间:2012-07-05 浏览次数:506

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78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如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实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入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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