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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送法传票中“同住成年家属”的理解
发表时间:2014-03-19 浏览次数:436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受送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但民诉法包括司法解释,对“同住成年家属”的范围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下面,作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与体会谈谈对该概念的理解。

“同住成年家属”这一概念由三个词语组成,要分析“同住成年家属”适用对象的范围,则要将这三个词语结合法律有关规定及精神来理解。

1.同住。在我国语法中,“同住”在不同的场合可有不同的意义,可适用于“同住”一个地域、一个居所(房屋),甚至专指男女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之所以规定签收者须以“同住”为限,主要是因“同住”人与受送达人有联系上的密切性及转交文书上的便利性。故对民事诉讼中的“同住”应理解为经常性地共同在同一居所、院落居住、生活的行为。故在送达时,对“同住”的理解既不能认定范围过小,机械地将“同住”视为共同住宿在一处房屋(间)的行为,也不能过大,如将只是名义上的、以往的、偶尔的同宿者认定为送达时的“同住”者或者将空间范围扩大到签收者无法具备相应的转交上的便利性的同一村、厂。

2.成年。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成年人为年满18周岁的人或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为生活来源的人。之所以民事诉讼中可签收法律文书的人须以成年人为限,主要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考虑,有利于保护受送达人的相应利益。

3.家属。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对这一概念作出定义,根据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汉语大词典》(1996年7月修订版),家属指“家庭内户主以外的成员,也指职工本人以外的家庭成员”。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有时还专指配偶。

从立法上看,规定以“家属”为限,主要是因为家属与受送达人具有自然的利害关系及亲情责任。故在民事诉讼中,应理解为当事人以外的家庭成员,也包括户主本人 (如当事人不是主人的话)。家庭成员的范围除了与当事人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外,符合“同住”条件的其余亲属包括长期使用的保姆等亦应算作“家属”,从而具有签收资格。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送达中的“同住成年家属”应理解为:

1.与受送达人在送达时经常性地共同在同一居所、院落生活;

2.年满18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独立生活;

3.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虽非近亲属,但与当事人有其他紧密关系的家庭人员。

还要补充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情况下“同住成年家属”都可签收文书,作为受送达人的诉讼相对方或具有诉讼上的利害冲突关系的人,不能作为可签收文书者。如离婚时,不能将法律文书交由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对方当事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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