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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代理人
发表时间:2012-03-01 浏览次数:484
什么是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诉讼代理人具有如下特征:(1)诉讼代理人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代理人就在于通过自身的诉讼行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而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这是诉讼代理人履行其代理职责的前提。(2)诉讼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权是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前提,他的诉讼行为受到代理权限的限制,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诉讼行为无效。(3)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他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被代理的当事人行使诉讼行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他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4)不承担因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其法律后果自然由被代理人承担,但若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诉讼行为,除被代理人追认的以外,由代理人自己承担。(5)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因为在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是彼此对立的,由一个同时代理双方进行诉讼,很难保证被代理人的利益真正得到维护,诉讼代理制度也因此而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因此双方代理的情形在同一诉讼中应绝对予以禁止。如某甲因合同纠纷将某乙起诉至法院,并委托丙律师代其参加诉讼,丙律师接受了委托,并在授权范围内从事诉讼活动,则在本案中丙律师即是诉讼代理人。以代理权发生的根据为标准,诉讼代理人可以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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