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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代理人
发表时间:2015-12-04 浏览次数:156

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代理人

自2013年1月1日新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下称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很多人都在问同样一个问题,那就是诉讼代理人的问题。那么在2013年1月1日之后,对于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与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下称旧民诉法)有何变化?以公民身份是否还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针对此类问题,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笔者作出如下解答。

一、旧民诉法与新民诉法关于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规定的变化。

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根据旧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四)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自2013年1月1日起,根据新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通过对比,新民诉法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较之旧民诉法作出了以下变更:

新增了三类人,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

减少了一类人,即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二、对新增的三类人的阐释。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这里是指有关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时,该单位可以委托其工作人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指自然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其所属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可以推荐有关公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三、总结。

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可以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近亲属、其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可以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工作人员。

相关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时,须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律师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函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

当事人的近亲属提交:近亲属(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身份证件、与委托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等)、当事人的委托书。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提交: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件、单位出具的受托人为其工作人员证的明文件、盖有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提交:公民的身份证件、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信等证明文件(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当事人的委托书。

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公民,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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