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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发表时间:2013-11-20 浏览次数:130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种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所谓的“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结合司法实践,通常存在以下几种:

①在经营活动中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所在企业法人;

②执行公务中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所在的单位;

③在管理上有过错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单位;

④明知取保候审被告人逃匿下落,但拒绝提供地址或拒绝找回,以及串通协助其逃匿的取保候审保证人;

⑤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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