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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权利的保护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28

当今中国的法律体制中,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中都有普通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也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关于公民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利,民诉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诉讼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关于作为刑事诉讼辩护人的其他权利,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察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察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该规定第13条规定: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依照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被告人会见、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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