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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程序中的仲裁员回避规则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323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二、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向聘任该仲裁员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包括要求回避的仲裁员姓名、身份,以及回避的情形。

三、当事人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仲裁员回避。当事人以口头方式申请仲裁员回避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记录在案,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五、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七、对已经审查并作出未准许回避申请决定后,当事人再次就同一仲裁员提出回避请求的,除非当事人提供新的需要回避的情形,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不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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