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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安机关回避规定
发表时间:2014-09-23 浏览次数:28

一、公安机关适用回避人员范围:

1.公安机关负责人;

2.侦查人员;

3.侦查参与人:

a.记录人;

b.翻译人员;

c.鉴定人。

二、回避法定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违反禁止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a.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b.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

c.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d.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

三、回避种类:

1.自行回避:是指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a.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

b.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2.责令回避:是指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

3.申请回避:是指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

a.应当提出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b.并说明理由。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

a.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2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b.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请后5日以内作出决定。

(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

a,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b.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回避决定机关:

1.侦查人员/记录人/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五、其他规定:

1.申请/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记录人/翻译人员/鉴定人:

a.在作出回避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b.作出回避决定后: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2.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记录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律师提示】

有权对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侦查参与人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的主体范围:

①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条链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四)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二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作出回避决定后,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需要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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