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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
措施

强制措施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强制措施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监视居住、扭送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时间最长为一年半左右。 遇到特殊情况,经过办理一定的审批后可以延长羁押期限。 未决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除了律师外不能和家属和其他人。 法院判决后,如果判有罪,判决前的羁押期限折抵服刑日期。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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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侯审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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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还不够充足,可能做出不予批准逮捕额决定,那么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也就是说不批捕的话马上就要放人。变更强制措施以后,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做出的决定不正确,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继续补充收集证据,并按照程序的期限,将案件报检察院审查,就是说有可能又被逮捕,也可能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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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为了规范“附条件逮捕”的适用,经认真研究并报高检院领导同意,我厅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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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如何才能办理取保候审
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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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两指、监视居住和软禁都是用非暴力方法限制某人人身自由。 法律依据不同: 双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两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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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 什么是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类似于俗话说的软禁。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三条,作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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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与保外就医
取保候审和保外就医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当事人请求取保候审常说成保外就医,要求保外就医常说成取保候审。甚至有的律师也弄不清两者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 1、取保候审 在家中接受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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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保释与取保候审不同
与西方国家的保释制度的差异的差异是很大的。两者的性质、理念、适用对象、运作程序、保证方式、保后的监控措施、决定机关、甚至律师在其中发挥的作用都有很大区别。 英美保释制度已经有500年了,比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要先进得多,无论从理念还是制度的规范化角度来看,两者差别都很大,而所谓的差别正体现着取保候审的不足。 保释与取保候审的不同之处在于: 1.理念不同 保释——提高公民对抗国家权力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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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如何办理取保候审
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总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事居住。 二、如何办理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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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羁押期限是个非常重要但又纷繁复杂记忆奌,笔者在此系统总结如下,希望能够让大家对刑事诉讼的程序由一系统宏观的理解,并且能够系统地记忆在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期间:(羁押期限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 刑诉阶段 羁押期限 刑诉法 拘传、传唤 12 小时 ; ≤ 24 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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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逮捕的决定权属于检察院、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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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 被拘留时间最长的人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被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有权要求释放,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释放。” 这是我1979年颁布的第一步《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拘留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7天。 1997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有增加了一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30日。” 据此,无论多么复杂的案件,无论有任何借口,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也不能超过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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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 对刑事拘留的监督
刑事拘留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并又公安机关执行。为了防止公安机关滥用拘留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必须对公安机关行使拘留权进行严格监督。 一、自我监督 1.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证必须有公安局负责人签字,这对公安人员滥用拘留权制造了障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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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的有关规定
刑事拘留又称先行拘留,是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 1.拘留权属于公安机关,不属于警察个人。 拘留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严格控制。办案警察和派出所没有拘留权。只有县级以上公安局才有拘留权。《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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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 拘留分哪几种?
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 三种拘留性质不同,时间不同,决定机关也不同。 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不是处罚,而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性强制措施。拘留的目的是为了阻止犯罪行为继续进行,防止犯罪分子逃跑和自杀。被拘留的,不一定是罪犯。经调查确实构成犯罪的,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判刑后,拘留的期间,可以折抵刑期。不构成犯罪的,予以释放,不记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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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对证人进行拘传?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有人认为对证人可以拘传。 理由是,我国目前刑事案件很少有证人出庭,法庭质证如同虚设。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才能体现诉讼的公平,才能保障法院查明案情。被害人、被告人有权利和证人对峙。不能保证证人出庭接受质证,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法院通知证人出庭,证人就是不出庭,法院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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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 什么是拘传?
拘传,就是人们常说的:“被警察带走了。” 我想起一起前几年发生的事情。北京某郊区派出所以涉嫌留容卖淫罪拘传了一批发廊老板。大部分发廊老板都交几万元后释放了,唯有一个40岁的女老板因为店里确实没有小姐拒绝交三万元。由于她不配合警察的工作,遭到一阵阵皮鞋和电棍的“讯问”,警察吃饭时,被带单手带上手铐在上下床的铁架子上吊了起来。晚上,警察们喝完酒回来,才把她放下来继续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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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生效前,几次有人问我:“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是不是警察就可以秘密逮捕人了?” 我不知道这种谣传出自何处,但我确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不可能这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为了落实宪法规定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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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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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9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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