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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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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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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排除是指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外国不是什么新概念,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各国对什么是非法证据的理解不同。在美国,警察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搜查到的罪证都属于非法证据,不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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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律师,不能听信被告人的口供,尤其不能听信侦查机关单方取得的口供。律师只服从事实和法律。被告人认罪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只有客观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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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 证据的分类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都是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证据分类是指从理论上用不同的标准对证据进行分类,以确定证据的效力。 常用的证据划分标准有四个。 一、以对案件事实的反应程度为标准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单独一个证据就能反应案件的主要事实。如: 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贩卖毒品经过。 被害人陈述的被强奸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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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具有三个特征: 1.客观性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主观的推理判断。办案人员不能要求证人、嫌疑人、被告人按照办案人的主观判断去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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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程序] 累犯能否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与后罪相隔在五年以内的累犯,即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之情形。第一种情况很好理解,依法肯定不能适用刑事和解。而第二种情形的累犯,显然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情形。由此可见,这一情形的累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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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是指以办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师可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依法专业的为代理人进行辩护,能够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二、 刑事律师介入阶段: 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公诉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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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期间] 刑事期限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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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回避最好以书面形式。回避申请书最好在法院听取意见时提交。 回避申请书的写作方法如下。 1.首部。 写明:第一,标题;第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写明:申请回避的具体原因。 3.尾部。 写明:第一,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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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 回避争议的处理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要求,被要求回避的人员同意回避的,由回避人所在机关另行指派他人参与本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要求,被要求回避的人员不同意回避的,属于回避争议。 回避争议的处理办法如下: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回避要求的,被要求回避的检察官、法官应当立即停止工作,等待领导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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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回避的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了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以下人员有权利要求他们回避。 当事人,1997年以前当事人专指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称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起诉以后称被告人。 被害人,1997年以前被害人的地位相当于证人,不属于当事人。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被害人列入当事人。被害人有要求回避的权利。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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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 古今回避制度
的家属、仆役和无关人员进入审判场所影响老爷审案。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是针对与案件无关人员的。 现代法律的回避制度与古代正好相反。不禁止群众旁听,回避是针对办案人员的。现代回避制度的定义是:在法定范围内,具备法定情形的人员,不得参与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范围包括: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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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期间] 刑事案件各阶段期限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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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到《回避》一章,我准备写一篇文章论述“捞人”和辩护的区别。一查,两年前重庆打黑时我曾写过一篇文章《辩护与“捞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这篇文章把什么是“捞人”说的很清楚了。现原文转帖如下。 《中国青年报》发表《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一文》,把律师旅行辩护职责贬称为“捞人”,激起了全国律师的愤怒。律师履行辩护职责和捞人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 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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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大清国解体,“大人”一词在中国不再用了。香港政府与中华民国的交往中也不再称中国官员为大人。但在法庭上仍称中国血统的法官为“大人”,以提示法官香港不属于中国。 1997年,香港回归后,再称法官为”大人“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只是习惯的延续。 一些人香港电影看多了,在中国大陆法院开庭时,称大陆法官为“大人”。搞的法官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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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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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律师我经常接到这样的电话。 “我被我们单位的领导强奸了,我想找律师告他。” “我们村长横行霸道,鱼肉乡里,我想找律师告他。” “我为儿子上大学被骗子骗走10万元,我要找律师告这个骗子。” “某某局长贪污受贿,我想找律师告他。” “我儿子死因不明,我想找律师为他伸冤。” 这些打电话的自称当事人,其实,在刑事诉讼法中他们应当称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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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期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限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限表 侦查行为 时  限 法律依据 备  注 传   唤 不得超过12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92条 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拘   传 不得超过12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92条 拘传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取保候审 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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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无罪辩护的相关知识: 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无罪辩护的原则,是指律师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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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主要职责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者得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者洗脱罪名,在刑事案件中,我们称之为刑事辩护,它的具体含义是怎样的呢? 刑事辩护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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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阶段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0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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