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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10月27日讯 记者刘姝宏 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扩大了赔偿范围,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并将看守所纳入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
咨询律师: 胡骅
今天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首次审议对保障公民权利有重要作用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 据介绍,这次修改针对法律实施中最突出、最急需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同时注意稳步推进,不求一步到位。草案以完善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为重点,兼顾其他问题。对于赔偿范围等一时难以达成共识的问题,草案暂未列入。 修改赔偿确认程序畅通赔偿请求渠道 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中分别增加了规定,明确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义务。 “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刑事赔偿案件应如何举证没有作出规定。”有关专家指出,在一些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各执一词,如没有关于举证的规定,法院难以认定。
咨询律师: 刘波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伤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网友提问:职务侵权赔偿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伤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我是一个进城经营餐饮业的农民。上个月,我在去菜市场采购的路上,和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干部谢某发生交通事故,双方的摩托车撞到一起,在理论的过程中,发生四到,我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花去医疗费用900多元,我多次向谢某索要均被其拒绝。有人告诉我,谢某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事发时正在执行公务,我可以要求国家赔偿。请问,我可以要求并得到国家赔偿吗?
咨询律师: 刘波
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但国家赔偿法却没作出相应规定。 时至今日,精神损害赔偿仍局限于《国家赔偿法》第15条和第30条的规定,即:(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四)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五)依照审制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与普通违法行为有本质上的区别,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吴某荣的行为构不成轻伤,也就没有犯罪事实可言,更谈不上构成犯罪。因此吴某荣赔偿案不能适用这一免责条款。 二、是不是构成轻伤,是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构成轻伤,可以定其罪,构不成轻伤,就是非罪,非罪也就是无罪。
咨询律师: 胡骅
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与普通违法行为有本质上的区别,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吴某荣的行为构不成轻伤,也就没有犯罪事实可言,更谈不上构成犯罪。因此吴某荣赔偿案不能适用这一免责条款。 二、是不是构成轻伤,是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构成轻伤,可以定其罪,构不成轻伤,就是非罪,非罪也就是无罪。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国家赔偿] 仇惠南请求国家赔偿案
45元,二项合计人民币15375.45元,限决定生效后一月内一次性以现金经由本院给付。 二、由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返还办理此案中对仇惠南作为赃款追缴的现金18050元及利息418.08元。 三、由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当时对仇惠南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四、赔偿请求人仇惠南申请要求赔偿的其他间接经济损失,依法不予赔偿。
咨询律师: 刘波
记:不过案子撤了后,大家还是很为你们高兴,下一步是不是申请国家赔偿? 潘:这两天很多记者都问到这个问题,我们会申请国家赔偿。但说实话,与恢复名誉相比,国家赔偿算不了什么,因为赔再多的钱也无法挽回名誉上的损失。作为一名国家公民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会于1996年11月11日作出决定: 一、维护宜阳县人民法院(1996)宜法赔字第01决定第二条,撤销第一条; 二、宜阳县人民法院以给付赔偿金的形式赔偿臧春莲木材损失款126481。6元。 「评析」 本案为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隐瞒了事实和审查证据疏忽
咨询律师: 刘波
28条6款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由此可知,按照我甸目前的国家赔偿制度,只赔直接损失,而不赔间接损失,所以王书的营业利润损失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8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29条第一款的规定,维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并确认原批准出让清水山2公顷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过错在于被申请人一方,给申请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因此,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行政赔偿。 二、评析 本案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案件。
咨询律师: 刘波
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是合议庭多数意见,最后,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赔偿杨某经济损失12000元。 ?分析? 行政机关就不作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行政不作为成立、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行政不作为成立 行政不作为即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的财产权,所扣押的物品应如数返还。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田付庭无罪错捕,给田付庭的名誉、精神造成了损害。应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田付庭称“给其妻造成损失5万元”,其妻不能作为本案的赔偿请求人,且亦无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所作的决定不当,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国家行政赔偿案(本案一、二审均全面胜诉) 2005年04月07日 南昌b公司诉袁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行政赔偿案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南昌b公司的委托,并受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经过今天的庭审调查
咨询律师: 刘波
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与实施,行政相对人的维权意识相对有所提高,当其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要求行政赔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赔偿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偏差,导致其行政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在此,笔者以本案为例
咨询律师: 刘波
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所处的是居中裁判的地位,人民法院与诉讼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国家赔偿责任与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因为当事人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其自身承担,而不能因其无能力由法院来承担赔偿责任,更不能从法院获得第二份赔偿。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人造成侵害的情况下所应承担的责任。所以看行政机关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赔偿的责任第一要看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则是是否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侵害。
咨询律师: 刘波
[国家赔偿] 郭以生申请国家赔偿案
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主文第二项和第三项;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赔偿郭以生人民币八百五十一四元一角七分。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卞九日,郭以生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请求为一、恢复名誉、恢复职务、落实政策;二、对身体健康损害予以赔偿。经审查,郭以生的赔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本院对该申请正式立案审查,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国家赔偿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8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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