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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只能通过单位办理,个人不能办理,如单位办理失业保险后,要想申领失业保险金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但是一旦风险发生,在城市里却没有社会保障可以依靠。肖云、杜毅(2008)认为目前一部分农民工面临的最大的、最紧迫的风险是工伤、失业、疾病等即时性风险,为劳动者在短期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岗位时提供保障,才能使劳动者在长期内维持需要长期积累的养老保险的缴费能力。
咨询律师: 胡骅
对于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方式,主要分为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目前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可继续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鉴于目前该办法的局限性应开展政策的研究完善工作,适时出台新的措施办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农民工不适合参加失业保险,应该设计与现行失业保险不同的农民工失业保障制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对于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在考虑失业保险制度是否覆盖城市务工农民、农村剩余劳动力等人员时,不能盲目地追求“扩大范围”,应该结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经济发展阶段等综合因素。并非范围越大,实施效果越好,必须考虑范围扩大的合理性问题。扩大是总体趋势,适当是基本原则。杨方方则认为伴随着就业方式多样化产生的将是不规则的失业,是针对传统就业方式的传统的就业保险制度不能解决的。
咨询律师: 胡骅
这给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工作提出了很多新要求、新挑战,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工作需要全面加强。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农民工为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农民工就业形式多样、从业人数众多,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全面覆盖任重道远。 农民工从事的行业多、作业工种多、劳动关系类别多,农民工人也在数逐年增加成为必然趋势。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发展水平不均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调查,并就如何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作了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工伤保险在农民工中实施的状况 ㈠参保率低。目前,德化县共有各类企业1200多家,拥有员工5万多人,其中农民工约3万多人。在调查150多家企业的样本中,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占65%。 ㈡知晓率低。许多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缺乏必要的了解,90%的农民工不知道有关伤亡补偿的标准,85%的农民工不清楚单位是否建立有工伤和职业病补偿制度。
咨询律师: 胡骅
行业使用农民工约10000人,娱乐、休闲等行业约3000人左右,农民工在支柱产业中占了半壁江山。如何践行科学发展观,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成为健康发展民工经济的重要举措,笔者就此提出几点思考与建议。 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 一、工伤事故发生情况。据统计,2006年全县发生工伤事故395起(指已参保单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一条 为保障在本市务工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在外省市注册、在青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下同)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咨询律师: 胡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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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4〕3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咨询律师: 胡骅
郑州市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权益,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在外省、市注册,在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组织;下同,简称为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非城镇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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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逐渐增多,农民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实现伤亡农民工的权利救济,松北区结合当前实际情况,从当前农民工工伤认定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进行详细分析
咨询律师: 胡骅
[农民工] 浅析农民工工伤认定
近年来,随着城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逐渐增多,农民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实现伤亡农民工的权利救济,应结合实际情况,从农民工工伤认定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进行详细分析,提出相关的解决办法。 一是通过普法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采取灵活多样的法律法规宣传形式,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扩大法律宣传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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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民工工伤如何认定,该《意见》明确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注册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受注册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生产经营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农民工] 农民工工伤赔偿问题
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制约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弊端等原因,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仍得不到切实有效的维护。农民工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它牵涉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工伤赔偿即为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当前,由于生产、生活条件的恶劣,农民工自身职业安全卫生意识的薄弱,及很多企业和雇主对安全防护设施及农民工安全健康的漠视,使农民工成为最容易受伤的一个群体。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农民工] 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咨询律师: 胡骅
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22日厅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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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镇江打工的贵州农民杨政权在工作中不幸受伤,并导致右眼失明。其用工单位——金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竟想通过一次性支付他3500元的“私了”方式与其了结。后经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杨政权还应享受到的工伤待遇共计为88072元。但直到上个月,杨政权却不得不在领取到金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45000元后,自动放弃其他应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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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省就业的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外省农民工,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一次性领取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核定,具体标准为: (一)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0万元;二级为18万元;三级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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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9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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