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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经济仲裁中当事人的义务
申请人有依法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的义务,被申请人有按规定期限提交答辩书的义务; 2、有义务按时出庭,未经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3、有义务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不得自行出庭; 4、有义务遵守仲裁员回避制度,不得选任符合回避条件的仲裁员及私自会见、请客送礼; 5、有义务尊重仲裁的独立性,不得企图干涉
咨询律师: 胡骅
[仲裁基本制度] 木薯片合同争议仲裁案
公司(下称海南支公司)于1986年8月28日签订的gh(86)022号合同,以及申诉人与被诉人(卖方)广东省××经济发展公司海南行政区分公司(下称海南分公司)分别于1986年9月27日和1986年10月9日签订的gh(86)033号合同和gh(86)034号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根据申诉人于1987年9月7日提交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上述三个合同项下关于买卖黄豆粕与木薯片的争议案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国现行的仲裁立法,除了我国政府与其他一些国家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有关于通过临时仲裁机构组成的仲裁庭解决有关争议的规定外, 《仲裁法》中尚无关于临时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规定。我国《仲裁法》上只就常设仲裁机构作了规定,并无有关临时仲裁的规定。这不能说不是立法上的一个缺憾,而我国在临时仲裁机构上的缺乏,正是这一立法所产生的后果。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仲裁基本制度] 经济仲裁时效起算点
无奈,原告于2008年1月11日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单位拒绝支付补偿金。依《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补偿金应在工作交接的同时支付。经多次要求,均遭君泽君律所的拒绝。无奈,原告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可了被告君泽君律所所说,劳动争议之日是双方办理工作交接之日,即2008年1月11日,已超过60日申请期为由驳回了其申诉请求。  原告认为,仲裁申请起算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非指工作交接之日。
咨询律师: 胡骅
[仲裁基本制度] 商事仲裁的时效
代表处,催促结清余款。由于相关合同中约定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解决,如果日本公司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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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一年规定没有溯及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劳动仲裁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特别规定,劳动仲裁法规定仲裁时效一年与劳动法规定仲裁时效六十日不一致,当然适用劳动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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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时效的重要性
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起仲裁之后才向仲裁庭要求保护其向申请人索赔的权利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期间,被申请人无权再就迟延供货及/或货物有质量问题等主张权利。而且,即使申请人确实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被申请人在本案中也不享有拒付货款的权利。据此,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款本金14万美元及相关违约金。  评述  就本案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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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时效过短需在实践中调整
魏某原是海南省海口市一家工厂的职工,在该厂工作了二十余年。1997年10月,该厂进入破产程序时,破产清算组进驻,魏某发现自己已经被除名。于是,他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 1999年1月,有关部门批复称,此为劳动争议,可以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如不服,可通过法院解决。1999年2月,魏某向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向上级部门请求确定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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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时效已过,能否获得补偿
某甲原系某乙单位的职工。双方于2007年12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时某乙单位支付给某甲失业金600元,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某甲于2008年5月30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双休日加班工资、额外经济补偿金等。仲裁期间某乙单位提出申请仲裁时效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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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时效若干问题
在我国商事仲裁的实务操作、相关立法和理论研究中,仲裁时效制度还是一个比较薄弱的领域。我国仲裁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实际上,我国主要的民、商事立法中均没有对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面对频繁芜杂的仲裁时效问题,仲裁机构、仲裁员和当事人只能根据仲裁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比照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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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自身存在的问题。 1、理念上的误区。主要表现为对于申请撤销仲裁案件习惯于上诉审的思维模式,过多地考虑了实体因素。虽然说公正始终是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的第一价值取向,但是追求公正并不意味着法院一定要对仲裁裁决实施程序、实体的双重监督,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主要应限于程序监督。这是基于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法的原因,仲裁具有诉讼所没有的优势,也就是方便快捷和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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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什么是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终局权威性判定。仲裁裁决的作出,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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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裁决概念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根据我国参加的《纽约公约》的规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再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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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什么是法定仲裁代理人
法定仲裁代理人是指仲裁当事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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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代理人有哪些权利
如果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仲裁代理人进行一般代理的,该代理权限包括申请仲裁、进行答辩、申请回避、调查证据、参加仲裁开庭并进行陈述和辩论等等。如果由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请求,应当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理权限若有变更或者解除,委托人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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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什么是仲裁代理人及特征
代理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的权限,称为仲裁代理权。行使仲裁代理权的人,称为仲裁代理人。 仲裁代理人特征: 1、仲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仲裁活动。 2、仲裁代理人是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参加人。 3、仲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仲裁行为。 4、同一仲裁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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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什么是仲裁代理人
仲裁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在仲裁程序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仲裁活动的人。仲裁代理人包括法定仲裁代理人和委托仲裁代理人。 法定仲裁代理人即仲裁当事人的监护人,而委托仲裁代理人的范围较广,仲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自由地聘任任何适当的人为其仲裁代理人,代表当事人参加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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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撤销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陈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天职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申请人贵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张宇浩、李康春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首先,我们认为本案仲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人民法院应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一 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从形式到内容皆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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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的决定,于1956年4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还制订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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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经济纠纷仲裁
项目名称:经济纠纷仲裁 承办依据: (1)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2002年4月1日《盐城仲裁委员会办案规范》; (3)2005年9月1日《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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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1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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