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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什么是经济仲裁委员会
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届期满,更换1/3的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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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执行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涉及到域外执行,则应到执行当地法院申请启动执行程序,在纽约公约成员国申请执行将不受实质审查,普遍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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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中国有多少家仲裁机构?
中国现有180多家仲裁机构,不以行政区域设置,区县均没有设仲裁机构,北京地区有北京仲裁委员会即本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两家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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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上公认并广泛采用的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 国外通过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已是非常普遍,国内随着仲裁法的颁布实施,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熟悉并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经济纠纷。仲裁与调解、诉讼相比,有其鲜明的特点。 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我国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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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服务的特点
从经济学上分析,北京仲裁委员会是一个服务性单位,服务性单位的运行应当由市场调整,在市场失灵时才需要政府的干预。一般来说,在服务提供上无法实现公平时,以及具有外部性或者信息不对称等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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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分会
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分别于1989年和1990年设立了深圳分会和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深圳分会和上海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一个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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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作为一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除具有仲裁一般的诸多优点外,还具有自己显著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1、案件的监督性。仲裁委员会实行裁决书稿核阅制度,监督并管理仲裁程序,确保裁决公正; 2、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调解解决,如调解失败,仲裁庭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直到作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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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进行审理后作出的终局权威性判定。仲裁裁决的作出,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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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裁决作出的方式
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庭作出的。独任仲裁员作出仲裁裁决;合议仲裁庭作出进行的审理,则由3名仲裁员集体作出仲裁裁决。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由合议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时,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1. 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是裁决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也是仲裁时间通常适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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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裁决的种类
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 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3. 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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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审理后,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作出的裁判,标志着案件审理的终结。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一经作出,与终审法院的判处一样,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一是“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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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的主要特点
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八、符合国际惯例的特点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得到包括世界上主要贸易国家在内的一百三十多个国家的承认与执行,当事人能够非常便利地到外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我国仲裁机构所作的涉外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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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什么样的人能担任仲裁员?
《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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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的法律效力?
我国的仲裁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级仲裁,即一裁终局,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如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依照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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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基本内容概述
民事、经济纠纷仲裁 仲裁,俗称公断,是指民事、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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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商事仲裁的特点以及优点
公正妥善的处理,原因如下:第一、仲裁是由仲裁庭独立进行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仲裁庭;第二、仲裁委员会聘请的仲裁员都是公道正派的有名望的专家,由于经济纠纷多涉及特殊知识领域,由专家断案更有权威而且仲裁员在仲裁中处于第三人地位,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由其居中断案,更具公正性。第 由于仲裁具有上述特点,因而也产生了收费较低,结案较快,程序较简单,气氛较宽松,当事人意愿得到广泛尊重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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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的特点
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公认并广泛采用的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 国外通过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已是非常普遍,国内随着仲裁法的颁布实施,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熟悉并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经济纠纷。仲裁与调解、诉讼相比,有其鲜明的特点。 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我国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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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它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 1、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来源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授权,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没有书面仲裁协议(含仲裁条款)的仲裁申请。 2、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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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仲裁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根据仲裁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可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国内仲裁是指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涉外仲裁则是指涉及外国或外法域的民商事纠纷的仲裁。 2、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根据是否在常设的专门机构进行仲裁,仲裁可以划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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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我国《仲裁法》的特点
《仲裁法》的制定实施,彻底改革了我国原有的仲裁制度,成为我国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解决经济纠纷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新仲裁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仲裁范围 根据《仲裁法》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只对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适用仲裁。第三条规定,有关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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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0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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