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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否要求用人单位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变现支付给自己? 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对国家的一项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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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业务
  社会保险业务   作者:郭王飞   荆楚律师事务所 社会保险登记、立户程序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立户。社会保险登记。企业持营业执照副本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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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工资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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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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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2012年7月起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金额调整 (按最低缴费基数1973元计算) 统一比例 养老 失业 生育 工伤 医疗(+10) 合计 单位比例 20% 2% 0.8% 0.8% 9% 32.60% 个人比例 8% 1% 0.0% 0.0% 2%+10 11%+10 合计 28% 3% 0.8% 0.8% 11%+10 43.6% 单位金额 394.6 39.46 15.78 15.
咨询律师: 胡骅
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相关法律知识: 解决了用工单位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 当劳务人员因违反规定解除、终止劳务关系等后期工作均由劳务派遣机构处理。避免了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间的劳动争议。 缴纳社会保险优势。
咨询律师: 刘波
用工单位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该义务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履行。 补充内容: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务派遣是劳务经济的一种形式,有利于人力资源开发。从我国的实践看,劳务派遣促进就业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使流动就业组织化,有利于促进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到2000年止,我国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占50.0%,而农村从业人数却占到全部从业人数的70.1%,就业的城镇化率严重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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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者未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移转手续,劳动者因此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相关证明或手续的,不受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的限制。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办理上述手续而主张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内提出(60日)。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2]87号)文件,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061元,月平均工资为46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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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故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会怎样处罚?具体处罚有责令限期缴纳。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还有更多的处罚措施,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介绍。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有什么后果? 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其员工参保。 《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违反这一法定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具体处罚有: (1)责令限期缴纳。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 (2)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 (3)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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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 分院: 近一个时期,少数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社会保险机构原下属企业(现已全部脱勾)与其它企业、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时,查封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帐户,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发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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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待遇是指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及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如何。《劳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待遇有: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患病、负伤时的疾病保险待遇;受工伤时的工伤保险待遇;失业时的失业保险待遇;生育时的生育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还有遗属津贴。 劳动者在怎样的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法》第7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 退休; (二) 患病、负伤; (三)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 失业; (五) 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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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基金如何筹集?
根据《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关于保险类型,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54条的规定,《劳动法》第72条中的“社会保险类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关于保险基金的筹集,是由用人单位、劳动者、政府三方筹集,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保险费,劳动者按本人工资额的一定百分比或按规定的数额缴纳保险费,政府提供财政补贴。在例外的情况下,社会保险基金所获得的捐赠和其他收入也是保险基金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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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基金如何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举办社会保险事业而筹集的,用于支付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所享受的保险金和津贴的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如何管理? 根据《劳动法》第74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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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什么是社会保险争议
社会保险争议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因实现社会保险权利和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社会保险争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当事人的多样性,既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又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既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又有医疗服务机构。第二,社会保险争议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之后,以及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关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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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这个案例,劳动监察部门发现这一情况,应履行其法定的职责――责成单位为王小姐缴纳没缴的社会保险,而公司拿裁决书――一个法院的裁决,能和《劳动法》抗衡吗?! 当然不能! 那么这个裁决还有什么意义呢? 律师观点:社会保险不应受60日的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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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方式存在较大差异。笔者认为,存在上述争议的关键在于对社保纠纷的性质理解不同。本文欲从分析社保纠纷的性质入手,找出处理此类纠纷的合理路径。 (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生育、年老、患病、伤残、死亡等原因造成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以及失业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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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纠纷应如何处理,理论和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保险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与职工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该条例的解释注明,“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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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劳动者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也常常错误的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自合同建立时就应当为员工缴纳保险。 《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实际上,劳动关系一但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许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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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险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9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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