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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发生一周后可否实行扭送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55

陈某因其邻村一朋友家盖房子,便去朋友家帮忙。同村的包某平时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见到陈某不在家,于当晚窜到陈某家将陈妻强暴。一周后,陈某回到家中,得知此事后非常愤怒,马上去镇派出所报案。由于派出所人手不够,所长便叫陈某协助村治保主任将包某扭送到派出所审查。次日,陈某与另一个村民将犯罪嫌疑人包某制服并带回自己家中,对他进行殴打,之后才将包某扭送到派出所。

[析案]笔者认为陈某的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扭送是指公民将有法定紧急情况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活动。扭送并不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一,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而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手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对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立即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处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同时,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并且应当立即讯问。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如果发现不够拘留或者逮捕条件的,应当向扭送的公民讲明情况,然后将被扭送人释放。本案中,派出所所长让陈某扭送犯罪嫌疑人包某的做法是错误的。包某的强奸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因此对他进行扭送符合法律关于扭送对象的规定。但是根据法律规定,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的任何时间进行扭送,对其他种类的犯罪嫌疑人的扭送,则必须是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之后立即被发现时才可以进行。而包某虽然实施了强奸行为,但是他的行为是在一周后被陈某发现并报案的,陈某在一周后将包某扭送至公安机关,不符合扭送的时间要件。另外,陈某也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家中进行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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