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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送通缉犯致其死亡该当何罪
发表时间:2016-09-02 浏览次数:337

核心提示

巩义人白朝阳主动抓捕一名被警方上网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并派人进行跟踪,后指使几人将这名通缉犯带上自己的车,准备交给刑警,谁知在路上通缉犯发病身亡。后经调查,白朝阳与被害人自2005年起便存纠纷。2009年10月,该案由中牟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白朝阳等4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接到判决后,4被告人、被害人亲属及附带民事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就本案中被告人“该当何罪”,一时也引发广泛关注。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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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关注的“疑难复杂”案

连中牟县法院刑庭庭长张任德都说,这是他们法院遇到的少有几个“疑难复杂”案件,疑难不在于案情本身,而是罪名的判定。

这个说法,在对白朝阳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措施时得到了体现。

在一审判决的卷宗上便可以看到,白朝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3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8年2月2日被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4月2日经中牟县法院决定收押。

2009年10月,该案由中牟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白朝阳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被告人康文庆、孙现举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判处被告人李剑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被告人白朝阳、康文庆、孙现举、李剑鹤和4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321326元。此后涉案三方皆提出上诉。被害人家属认为,白朝阳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白朝阳等人认为,其行为是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犯,不构成非法拘禁罪;4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认为,他们扭送在逃犯行为合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审开庭前,记者了解到,北京某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对该案进行了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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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带警察抓捕未果

原判认定,2005年11月,被告人白朝阳以其父名义投资400万元入股刘进学所有的巩义市五七化工厂。白朝阳投资入股后,因生产经营、分红等问题,与刘进学发生矛盾,双方日常纠纷不断。

2007年9月9日,刘进学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刘进学被沁阳市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该决定已于2008年11月21日以采取强制措施不当为由被撤销),沁阳市公安局于2007年11月7日将刘进学上网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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