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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将十八岁作为区别未成年人与丰年人的标志。劳动法将十六周岁以下的定义为童工,除特殊工种外,一般用人单位不得雇佣其从事劳动。那么,满16周岁算不算童工,不够十八岁算童工吗?今天,律咖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 所谓童工就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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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已经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二年十月一日 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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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 使用童工问题
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均是属于未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设定童工的年龄界限是依据公民的行为能为的不同情形 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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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咨询律师: 胡骅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我国法律对使用童工的禁止性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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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赔偿标准根据伤残情况不同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至16倍。 如果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如果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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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收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工商户、农民、城镇居民使用童工”。本案被诉人明知申诉人白某没有达到法定招工年龄,却有意让其隐瞒年龄进行招用,从事繁重劳动。该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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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该私营企业主未核查应聘者的有关证件。导致录用童工,应当按照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童工的工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学历、是否纳入就业保障范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而不满16周岁的童工并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童工的工伤”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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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浩要求伊特瑞公司赔偿今后55年的假肢费及55年间安装假肢将生产的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一节,因上述费用尚未实际发生,现于浩主张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北京伊特瑞商贸有限公司赔偿于浩生活费、治疗费、鉴定费、一次性赔偿金等共计2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于浩及伊特瑞公司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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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 李先超至今不愿意相信自己的左臂已经没了。由于没钱,他现在也没能装上假肢。 谈起打工,本该读初中三年级的李先超的眼神里流露出无以名状的恐惧,他怎么也没有想到,第一次打工就让他失去了左臂。而让他更没想到的是,在北京,要为自己做一个伤残鉴定,竟是那么难。 失左臂,健康少年变残疾 李先超家住河南省清风县六塔乡压头村,今年6月底,学校刚放暑假,他就跟一个老乡跑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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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赔偿金等共计29万余元的判决,公司还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于某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56万元。 律师点评: 一、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令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打击招收童工的违法行为,也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国家对童工的工伤赔偿采用了惩罚性标准,大大高于普通工伤及人身损害的补偿性标准。 1、企业要支付巨额的一次性赔偿金,大大高于普通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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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证明,证明该员工出生于1987年5月15日,即该员工年龄未满16周岁,确实是童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对该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并责令单位在三日内将该童工遣送回家。 案例分析: 使用童工的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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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未满16周岁的女孩冒用他人身份进入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被s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使用童工为由处以1万元罚款。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提出行政诉讼。近日,s市y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s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6年10月18日至2006年11月27日,罗某用他人的身份进入某实业有限公司,并以使用工身份为该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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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 使用童工案例
周岁,确实是童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五千元罚款,并责令在三日内将该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 案例分析: 使用童工的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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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求职时谎称18岁),要求某服装厂支付童工伤残补助金20余万元。管某则认为,张涛隐瞒自己的真实年龄,应自行承担民事后果,而管某出于人道已补偿数万元。请问法院该如何处理本案?管某的说法是否成立? 评析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来分析: 一、服装厂与张涛已经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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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 童工案例
户籍证明,证明该员工出生于1987年5月15日,即该员工年龄未满16周岁,确实是童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对该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并责令单位在三日内将该童工遣送回家。 案例分析: 使用童工的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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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因此可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为被告工作期间,因机器出现故障,导致右手伤残,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的原因是厂方机器出现故障而非员工操作失误,原告到被告处打工时虽然尚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其既没有造成他人损害,对损害的发生也没有过错,所以不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陆某开办的宿迁市某化纤网络厂,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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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个体老板王某因怀疑索要工资的童工兴某盗窃财物,遂强迫其在设定的期限内为其无偿劳动以偿还财物,并非法限制他的人身自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案发时仅有15岁的兴某,因家境贫困不得不辍学从家乡锦州市黑山县来到沈阳打工。2005年3月,他在沈阳市铁西区王某开办的“强旺龙铝塑装饰中心”打工。刚干了一段时间,兴某觉得太累,于是向王某提出不想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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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人对申诉人白某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分析意见: 这起劳动侵权案因被诉人某乡镇企业违法使用童工而引发。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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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2月9日 劳部发[1994]498号) 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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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6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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